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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县投资发展环境,吸引和鼓励县内外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县经济社会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投资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积极鼓励和支持县内外投资者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投资我县各个行业和领域。

(一)工业。鼓励工业企业进入沱牌、美丰、银华三大工业城新办工业企业,重点投资食品、化工、纺织、机械、电子电器、包装印刷、制药等行业。

(二)农业。鼓励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办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种养殖业。

(三)基础设施建设。县城新区开发、河东新区开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干线改造、生态环境建设等。

(四)矿产资源开发。鼓励投资盐卤、砂石等矿产资源开发及其深加工。

(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鼓励投资开发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及节能产业等新兴产业。

(六)第三产业。鼓励参与旅游开发和经营、商贸设施、现代物流、商业连锁和大型房地产项目投资。

(七)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医院、学校、体育等项目。

二、土地政策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我县工业领域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工业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底价96元/平方米(6.4万元/亩)。成交后,土地价款可分期支付。

(二)对开发国有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业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受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补偿费减免政策,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三)对在物流园区内企业新建的仓储、生产等加工项目用地,可以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执行。

(四)鼓励县城区工业企业实施搬迁技改,按规划进入工业城扩大再生产。对于新址选定后1年内实施搬迁技改且投资密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其原址土地增值部分(扣除征地调节金、政府土地收益基金等相关成本税费后),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按60%返还给企业用于搬迁技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按90%返还给企业用于搬迁技改。

(五)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降低投资成本,提倡建设双层或多层车间(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在原址扩建厂房,新增面积不收取或调减土地出让金。

(六)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和土地用途管制,按照工业园区不低于100万元/亩、其他乡镇不低于80万元/亩的投资密度及其他相关用地预审规定审定项目用地面积,容积率不低于0.8,非生产性用地可在用地总面积的7%以内使用。

(七)对征地后不按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合同约定的期限投资的,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对于使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工业园区以每年不超过35元/平方米的价格出租,以后年度按国家公布的CPI指数上浮幅度作适当调整。积极鼓励业主投资修建标准厂房,自建自用或出租使用。

三、财税政策

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县财政按照以下条款对企业进行扶持,每一财政年度满后进行结算。

(一)对认定后的新办工业企业(含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所得税属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列支安排给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属县级留成部分三年内分别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

(二)对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中“鼓励类”条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产业转移企业,指导帮助企业申报争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旅游企业,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三)县财政逐年增加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对我县经济发展、劳动力安置有特殊贡献的新办工业项目,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对新办工业企业,达到或超过投资额度、密度、进度要求且在规定的投资期限内建成,县财政从工业发展资金中按每亩1—3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对投产的外来投资企业,经核定追加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产的,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

(四)对于投资6000万元以上,从事旅游开发、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建设的,参照工业项目财政扶持政策给予优惠。

(五)凡利用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养殖业和生态旅游开发的,5年内在投资者依法纳税后,县财政按当年属县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安排给投资者。

(六)招收、录用下岗工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凡符合国家其它税收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县财政每年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基金,重点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积极帮助龙头企业搞好授信评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享受贷款贴息补助。

(八)进一步加强银、政、企合作,加大政府性存款的调控力度,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优势企业的优势项目,搞好银企对接,引导金融部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优势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九)完善投融资担保政策。对于符合担保条件的,可给予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不能超过固定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

(十)属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后资产重组的工业项目,税收超基数部分,可享受新办工业项目的财税扶持政策。

(十一)凡投资县内教育、文化、卫生产业领域的,享受国家对该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享受国家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收费政策

(一)对新办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我县在用电、用水、用气予以保障,并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价格基础上,按照投资额和投资领域给予两年期5%—15%的优惠(已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且优惠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二)县政府执行严格的水电气收费项目增加和价格调整审批制度。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每两年出台一次新办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具体价格,并明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企业厂区内水、电、气设施、设备安装与选型,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

(三)工业生产所需的水、电、气,由投资者与相关业主签订水、电、气供应合同,政府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并监督合同履行。

(四)园区内或列入县属重点项目的企业,其水、电、气、通讯、电视等管线由相关经营企业铺设至投资企业建筑红线。计量点设在使用企业内,企业不承担计量表前端输送损耗。

(五)经认定后的新办项目,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内收取的部份,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新办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前三年免收属县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凡非公有制资本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生产厂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推广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七)新办工业项目的非税收入减免,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

(八)新办工业企业自身建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并安装有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且系统和处理设施运转正常,处理后的废水废气全部达标排放,经县环保部门认定无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县环保局按相关政策已收企业排污费的,按县留成部分6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安排给企业用于污染治理。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五、投资保障措施

(一)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机制。凡招商引资项目,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和“一个窗口”收费。所涉行政审批事项由项目秘书部门全程代办,在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对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属县内审批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需上报审批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办毕上报手续。非行政审批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限时办结。

(二)对新办的重点企业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和项目秘书制度,保证优惠政策的落实及具体问题的协调解决。

(三)工业园区内企业,参加工商企业年检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必须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可以不提交注册资本金审计报告。

(四)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

(五)将新办企业及周边地区纳入社会治安重点管理范围,对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依法从严处理。

(六)各职能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年初须向县经委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严格限定检查范围和次数,检查时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取得联系,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七)物价部门实施驻企联络员制度和检查卡制度,及时公布涉企收费文件和收费执行情况。

(八)县人民政府在县招商引资局设立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在县纪委设立破坏投资软环境举报中心,专门受理企业的各种投诉、举报。对干扰、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延误、拖拉等破坏我县投资软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从快从重严肃处理。

(九)外来客商及其亲属或从外地招聘的高级专业人才,解决户口迁入,子女就近入学,免收择校费、借读费。

(十)企业聘请的县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其劳动人事关系寄存县人才交流中心,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六、附则

(一)凡为本县引进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奖励。由招商引资局组织财政局、经委、审计局等部门对投资企业的到位资金进行审计后,按《射洪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奖励,实行建成一个,奖励一个的办法。

(二)若国家出台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投资政策,执行国家的优惠政策。在政策的执行中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

(三)本政策从2008年9月起执行。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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